4/16/2014

漢奸與猶奸 (十)


軍官帶領士兵一起投降,不會因此負叛變投敵的投敵罪;
可是如果軍官丟下士兵自己逃跑,即使沒有向敵人投降,
也是可判死刑的極重失職罪。

相反中國人看來,軍官帶領士兵投降的投敵罪,
要遠大於自己逃跑的失職罪,
所以歷史上中國軍隊的逃跑現象特別嚴重。

我們經常在小說電影裡看到這樣一個情節:
大型惡性案件出現後,皇帝或將軍的龍顏大怒,
甩下死命令:“限三天破案,否則提頭來見。”

這些人下命令時就沒有想過,如果自己去破案的話,
三天能破得了嗎?
可是中國人卻不管這些,硬要別人做到自己做不到的事。

下級在上級的逼迫下,為了保住自己的腦袋不掉,
只好胡亂找一個替死鬼頂罪,
這也是中國歷史上冤案特多的原因。
      
從中國人對漢奸的憤恨,到猶太人對猶奸的寬容,
可以看出中西方文化的出發點是何等的不同。

中國人要求別人做到自己做不到的事,
也是中國人喜歡說一套做一套的心理因素。

如果一個民族的個體對自己要求很低,
人與人之間又如何產生團結力和向心力?

 - 全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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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奸與猶奸 (九)


在沒有打勝可能的情況下,
選擇投降苟且偷生也是被大家理解的行為,
沒有人指責投降官兵
為什麼不為國家戰鬥到死,為國盡忠。

日本人則是另外一個極端:
日本軍官要求士兵為國家戰鬥到死,
在任何情況下也絕不能投降,
但日本軍官自己也同樣為國盡忠。

建議用飛機撞毀敵軍軍艦“神風自殺攻擊”的日軍中將大西,
在日本戰敗時也切腹自殺,
日軍中沒有出現軍官要求士兵死戰,
而自己卻臨陣逃生的情況。
      
中國軍隊卻是另一種情況:
中國軍官情緒激昂地要求
每個士兵為國家流盡最後一滴血,
甚至用督戰隊逼迫士兵冒死進攻,
可是一旦戰況不好,
軍官們就扔下士兵率先逃生。

美國軍官做不到為國家戰鬥到死,
也沒有要求士兵戰鬥到死;

日本軍官要求士兵戰鬥到死,
自己也同樣戰鬥到死,
美日軍官都沒有要求士兵做到自己做不到的事。

而中國軍官卻可以要求士兵
做到自己做不到的事,
他們在要求士兵們選擇戰死的同時,
自己選擇逃跑的生路。


雖然美國人容忍投降,卻不能容忍逃跑,
對臨陣逃跑開小差的官兵處罰極嚴。

【次序】- 逾越節晚宴



以色列正在過逾越節,晚宴名字是 SEDER 意思就是“次序”。

一般先祈禱、斟酒、淨手、吃苦菜、無酵餅、
講故事、唱歌、吃雞蛋、擺羊骨等。

摩西帶領猶太人出埃及時比較倉促,
很多人家的餅來不及發酵就直接在火上烤熟。
無酵餅紀念苦難,雞蛋象徵新生。

圖片是奧巴馬去年訪以時像模像樣地過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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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奸與猶奸 (八)


按照猶太人的標準,國民政府判處周作人
這樣一位手上沒有直接血案的文官14年徒刑,
無疑是太嚴厲了。
      
在中國審判漢奸時,
因為 “貪生怕死” 而與日本人合作,
就是一個理所當然的罪名。

那些審判漢奸的法官們,自己並不能做到 “殺身成仁”,
同樣因為 “貪生怕死” 而逃到大後方。
而這些 “貪生怕死” 的法官們,
卻毫無羞愧地指責漢奸 “貪生怕死”,
要求別人做到自己做不到的事。
      
也是出於這個考慮,
西方人對出賣組織、出賣朋友的叛徒異常寬容。

西方人認為:在嚴刑拷打、生死關頭選擇招供叛變、
苟且偷生,是人的最基本人性。

儘管叛徒不是值得提倡的行為,但叛徒是可以理解的。

而中國人卻完全不能理解叛徒,
如果有人解釋自己是為了活命才叛變的,
也完全得不到中國人的寬容。

儘管自己能做到捨身取義的中國人並不多,
可是大多數中國人對叛變行為
還是深惡痛疾,決不寬容。
      

西方人對投降官兵也十分寬容。

4/15/2014

漢奸與猶奸 (七)


以色列法院的法官是這樣解釋的:

“求生是人的最起碼本能。
為了保護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
而出賣組織、出賣朋友、出賣他人,
儘管是一件不值得提倡的非道德行為,
但也不能構成犯罪。

我們處罰罪犯時,必須把我們自己
也放在同樣的環境來設身處地的考慮問題。

當時如果布勞特不與德國人合作,
那就意味著放棄‘生’的機會而選擇‘死’。

假如我當時處在布勞特的位置,
我也同樣會選擇 ‘生’ 的機會與德國人合作。

我們不能要求別人做到我們自己不能做到的事。”

西方人不要求別人做到自己不能做到的事,
而中國人卻要求別人做到自己不能做到的事,

這恐怕就是中西文化的最大區別之一。

漢奸與猶奸 (六)


布勞特原是一個猶太人音樂家,德軍佔領後他與德軍合作,
擔任 “猶太人自治會” 的警察局長。

檢舉人告發布勞特在擔任警察局長期間,
為了博得德國人的歡心,
有意多送猶太人到死亡集中營,是間接殺人犯。

地方法院最初判布勞特15年徒刑,布勞特不服,
向以色列最高法院起訴,
最後以色列最高法院判決布勞特無罪釋放。


為什麼猶奸布勞特被無罪釋放?

漢奸與猶奸 (五)


德國戰敗後,與德國人合作的 “猶太人自治會” 成員、
猶太人員警、猶太人看守也紛紛逃散,
一些人逃到西方諸國定居,
另一些人則隨猶太人難民一起逃入以色列。

以色列建國後,就不停有人報告發現了當年的猶奸,
要求政府當局逮捕和處罰這些猶奸。

可是當時以色列並沒有處罰猶奸的相關法律,
被檢舉出的猶奸們在訊問後就不得不立即釋放。
      
19508月,以色列國會在國民的要求下,
發佈了“納粹及納粹合作者處罰條例”,開始正式懲處猶奸。

但同中國懲處漢奸的規模和刑罰程度相比,
以色列的猶奸懲處簡直無法相提並論。

以色列的“納粹及納粹合作者處罰條例”公佈後,
總共只有40多個猶奸被判刑,
其中除了一個直接殺死8個猶太人的猶奸
被判無期徒刑外,其它猶奸只判了2年到7年的輕刑,

最著名的案件是原“猶太人自治會”的警察局長布勞特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