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2014

漢奸與猶奸 (五)


德國戰敗後,與德國人合作的 “猶太人自治會” 成員、
猶太人員警、猶太人看守也紛紛逃散,
一些人逃到西方諸國定居,
另一些人則隨猶太人難民一起逃入以色列。

以色列建國後,就不停有人報告發現了當年的猶奸,
要求政府當局逮捕和處罰這些猶奸。

可是當時以色列並沒有處罰猶奸的相關法律,
被檢舉出的猶奸們在訊問後就不得不立即釋放。
      
19508月,以色列國會在國民的要求下,
發佈了“納粹及納粹合作者處罰條例”,開始正式懲處猶奸。

但同中國懲處漢奸的規模和刑罰程度相比,
以色列的猶奸懲處簡直無法相提並論。

以色列的“納粹及納粹合作者處罰條例”公佈後,
總共只有40多個猶奸被判刑,
其中除了一個直接殺死8個猶太人的猶奸
被判無期徒刑外,其它猶奸只判了2年到7年的輕刑,

最著名的案件是原“猶太人自治會”的警察局長布勞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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